如何避免股权投资的风险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0
案情简介:股权投资纠纷
2010年12月22日,沈某与管某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竞拍而获得平江新城公司100%股权,其中管某占60%股权,沈某占40%股权”,该协议同时还明确了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竞拍的权利与义务等条款,包括投资付款、费用分担等,该协议签订后,管某和唐某作为竞买人参加股权竞买,并以2.07亿元竞拍成功,并于2011年1月6日与平江新城公司股东签订了《苏州市平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书》。原沈某按照约定向管某账户打入9000万元,管某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此款是沈某个人投资苏州市平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款,由沈某挂在管某名下共同出资竞拍”。此后,沈某发现管某在与沈某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的次日,又与陈某、张某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陈某、张某在协议签订后支付了7000万元。
法院判决:一、确认沈某享有第三人苏州市平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份额;二、第三人苏州市平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管某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中的40%的份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沈某名下,管某应给予必要协助。
律师说法:如何避免股权投资的风险?
存在以下情况的股权投资,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在法律上股权投资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一般会根据其案情不同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洗钱犯罪、传销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当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面临以下情况,更应提高警惕。
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媒介,如媒体、互联网、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的程度可以有深有浅,可以是在报刊、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也可以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保本承诺——行为人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而且这种还本付息的承诺,不一定非要以金钱兑现,以有价值的实物归还,债权债务的抵消也可以;回报也不一定以利息的名义兑现,也可以以其他名义。
入会提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益来自拉下线的提成,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即可定性为非法传销。
债权投资——从事借贷业务属于国务院规定需经许可的项目,目前法律、法规未授权私募股权基金从事债权投资。债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就涉嫌经营非法金融业务,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注销工商登记。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经营额或者所得额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将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有限合伙——借助筹资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之名,在合伙协议中发起人只需向投资者告之所投公司和承诺收益,无须具体解释被投资公司的背景、经营和财务情况。无形中给投资人了解具体项目设置了障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发起人往往会设置最低门槛,为凑足投资门槛所需的资金,投资者往往是多人集合资金共同买一份,挂到一个人名下。因此,这种名为有限合伙,实际上可能是掩盖非法集资行为的手段。
沈某与管某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2011年12月20日苏州产权交易所出具《见证报告》及《成交确认书》确认平江新城公司100%股权最终由自然人管某和唐某以2.07亿元联合受让,因唐某出具股权归并声明,确认其因拍卖取得的平江新城公司股东权利已经于拍卖成交后归并给管某,因此管某已经完成了《股权投资协议书》约定的获取平江新城公司股权的合作事项。因此,沈某享有平江新城公司股权份额中的40%。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主体应为平江新城公司,管某作为竞拍受让人承担的是协助义务,故平江新城公司应当在该公司全部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管某名下后,将管某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中的40%的份额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沈某名下,管某对此应给予必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