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证明书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0
案情简介:公司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014年7月5日,杭州中南暾澜投资合伙企业和公司及股东朱某等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杭州中南暾澜投资合伙企业以受让朱某股权的形式向被告投资,并成为公司的股东。嗣后,杭州中南暾澜投资合伙企业依约向朱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履行了投资义务,但公司至今仍未依照约定向杭州中南暾澜投资合伙企业签发出资证明书。
法院判决:上海纽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中南暾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发载有杭州中南暾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的出资证明书。
律师说法:股东出资证明书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和作用而已。因此,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别。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014年7月5日,杭州中南暾澜投资合伙企业、及朱某、上海纽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约定,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朱某将其持有的公司的5%股权转让给杭州中南暾澜投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价格为500万元;投资前,朱某的股权比例为90%,认缴出资额9,000万元,实际出资额为5,400万元;投资后,朱某的股权比例为85%,认缴出资额为8,500万元,实际出资额为4,900万元,杭州中南暾澜投资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为5%,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实际出资额为500万元;杭州中南暾澜投资合伙企业将投资款打入朱某账户,投资完成后,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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