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0
案情简介:公司拒发出资证明
刘某于2001年出资15万元成为龙翔达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龙翔达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但龙翔达公司一直未向刘某签发股东出资证明。刘某多次向龙翔达公司索取均被无理拒绝。
法院判决:北京龙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刘某补发股东出资证明。
律师说法: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发出资证明书应注意的问题:
1、公司要把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一项法定的程序性工作,在成立后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已经交付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管是从事什么行业、有多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按照上述五项内容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颁发出资证明书。新的出资证明书颁发后,公司应当缴回并注销原出资证明书。
2、建立完善签发制度。公司章程要增加相应的条款,规定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编号排续,出现什么情况需要变更,变更股权必须持出资证明书,退出股东会必须收缴,公司解散时全体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上缴公司注销,丢失损坏时如何补(换)发,没有盖章和涂改无效等内容。同时,与出资证明书相对应公司要确实置备股东名册。建立出资证明书签发台帐,股东要在台帐上亲自签名,履行领取手续。
3、把握几个时机。一是首次签发。公司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等变更登记形式,被吸纳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出资人,在缴纳出资后应即时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是变更记载事项。在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出资额增减、赠与、部分股权转让、继承人继承等事项发生,涉及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时,股东(或继承人)要出具出资证明书,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变更相关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的内容。三是收缴注销。在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等退出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解散的事项发生时,公司要及时收缴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处理。
4、记载事项要准确完整。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要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载明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内容要准确完整,与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决议、协议、章程等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一致,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龙翔达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应当列明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事项。刘某在2001年成为龙翔达公司股东,而龙翔达公司并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现龙翔达公司应当补发出资证明。龙翔达公司向刘某补发股东出资证明系依据刘某2001年的出资行为,仅能证明刘某在2001年对龙翔达公司出资、成为股东,对刘某现在是否具有股东身份不具有证明作用,而刘某现在是否仍为公司股东也不影响其在2001年的已经发生的出资行为,龙翔达公司应对刘某2001年的出资行为予以确认,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补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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