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的应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案情简介:股东出资后 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
2014年7月5日,姚某、公司及公司股东朱某等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姚某以受让朱某股权的形式向公司投资,并成为公司的股东。嗣后,姚某依约向朱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履行了投资义务,但公司至今仍未依照约定向姚某签发出资证明书。
法院判决:上海纽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发载有姚某的名称及缴纳出资额的出资证明书。
律师说法:出资证明书的应包括哪些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公司名称。公司的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的事项。这是因为,出资证明书是由设立后的公司向其股东所签发的,如果出资证明书上不载明公司的名称,则股东依据出资证明书所能享有的股东权则没有了明确的指向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
第二,公司成立日期。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成立日期,其主要目的在于确定股东权得以行使的始期,以便于股东行使权利。如果出资证明书不记载公司登记日期,则无法确定股东权得以行使的日期,这会给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第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只有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才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从而确定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如果出资证明书遗漏了这一事项,则即使它载明了每个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公司的股东也难以直观地确定其权利份额,这将不利于股东行使其权利。
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这是出资证明书最重要的记载内容。出资证明书属于记名证券,也就是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必须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还必须载明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股东的出资日期,应以股东向公司实际转移其出资财产权之日为准。
第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对出资证明书进行编号,是为了便于公司对出资证明书的审核,管理。
另外,《公司法》还对出资证明书作出了形式要件方面的规定,即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它是确认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必须加盖印章,以显示其严肃性。而且,加盖公司印章,可以有效地防止出资证明书的伪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姚某和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约定,投资完成后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亦载明其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姚某已依照投资协议书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此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姚某已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现姚某要求公司依据姚某的实际付款金额签发出资证明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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