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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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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2010年7月,张某、刘某、石某各出资200万元设立A贸易公司,张某、刘某各拥有30%股权,石某拥有40%股权。2012年,经刘某、石某同意,张某将其拥有的30%股份转让于赵某。经转让,刘某、石某、赵某各占公司股份30%、40%、30%。此后赵某也实际参与A贸易公司的经营,但此次股权转让未经公司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底,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损失严重,赵某提出张某与其的股权转让行为并未至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应属无效,张某应返还其股权抓人款项。协商不成,赵某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不应返还,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经转让登记股权转让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仍合法有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股权转让当事人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虽未经转让登记股权转让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仍合法有效。但值得注意的是,若股权转让后双方未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股权转让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赵某与张某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双方合意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虽未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使其股权转让行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此协议对其二人合法有效,张某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不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