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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害他人权益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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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害他人权益

2010年4月,刘某与尚谋各出资80万元设立鑫腾贸易公司,两人各占股份50%。2014年,刘某的丈夫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由张某负全部责任,经诉讼,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40万元。在此诉讼进行期间,刘某与尚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50%股份转让给尚谋,转让价款为10万,并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由于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李某得知刘某低价转让股权后无奈将刘某、尚谋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刘某与尚谋辩称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经公司管理部门确认,李某诉请应予驳回。

法院意见:损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结了该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与尚谋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公司登记、变更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确认商事登记权利的归属时,应当审查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确认民事权利的归属,认定二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从二被告股权协议转让的时间来看,正是被告刘某丈夫面临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之际,且被告刘某、尚谋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综上,二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形,符合《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形,其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