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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被诉至法院求还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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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公司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被诉至法院求还款

2013年5月21日,被告王帅与案外人胡亚琦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原告济南恒琦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双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额均为25万元。对济南恒琦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山东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载明注册资本50万元已于2013年5月21日以货币形式缴足。原告公司设立后,股东会选举胡亚琦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被告为公司监事。

2013年5月24日,原告公司账户资金50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被告个人账户,摘要为“货款”。对此,被告称:“款项实际已收到,但该款为偿还案外人帮忙注册公司的验资款,事实上,被告与胡亚琦的出资均是由案外人提供的,因此在注册公司成功后需要将款归还,这一笔操作是由胡亚琦与案外人来进行的”。原告称:“被告与胡亚琦的出资是由案外人垫资原告是认可的,公司注册后将垫资的注册资金归还案外人也是事实,该笔转给王帅的货款50万元就是归还的垫资款,这些操作是由王帅进行的”。被告将出资款项25万元转入公司账户验资,注册完毕后又全部转出,其行为属抽逃注册资金,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出资款25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院认为,被告王帅将注册资本25万元缴至新设立的公司济南恒琦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后,该25万元注册资本的所有权即归原告公司所有,属于原告公司的财产。被告将属于原告公司的财产予以抽逃,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利,被告应将抽逃的本金及利息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恒琦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资本金25万元。

二、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恒琦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资利息。该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抽逃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虚报出资。
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股东撤回自己的出资,那么就属于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财产。这主要是为了体现现代公司制度,即公司财产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股东在出资结束后,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为公司所有,股东个人再抽逃资金就成了侵犯公司财产权或所有权了。
在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