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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核发10家公司IPO批文 IPO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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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核发10家公司IPO批文

5月19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10家企业的首发申请。其中上证所所主板5家,分别是: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中小板2家,分别是: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创业板3家,分别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将有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直接定价发行。

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上述企业筹资总额不超过63亿元。截至2017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569家,其中,已过会45家,未过会524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476家,中止审查企业48家。

IPO的程序有哪些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即首次公开募股,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常和上市联系在一起,因此中国语境下的IPO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意。

IPO发行人除具备一定发行条件以外,还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第一,对董事会的要求。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对股东大会的要求。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预先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