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大股东加码增持计划 对大股东增持的限制有哪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14
国海证券大股东加码增持计划
5月19日晚间,国海证券(000750)披露:第一大股东广西投资集团将增持计划从2%的上限提升至4%。其公告称,5月19日接到广西投资集团通知,广西投资集团坚定不移地支持国海证券的发展,将按照原增持计划,在原实施期限内增持国海证券股份至国海证券总股本的2%;并计划在二级市场进一步增持不超过总股本2%的国海证券股份,全部累计增持股份不超过国海证券总股本的4%,实施期限为自2017年5月19日起的12个月内,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广西投资集团将基于对国海证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国海证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对大股东增持的限制有哪些
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是受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规制的。对这类大股东的增持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对通知公司的要求。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也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在相关股东增持股份过程中,因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证券发行,或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等原因,导致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计算基数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最迟应于上市公司刊登相关股份变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继续执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继续执行的应说明拟继续增持的数量和比例,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对其它程序的要求。相关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上市公司及时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需要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相关股东可在完成前述信息披露后,向本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第三,消极条件的限制。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发布后,相关股东减持该公司股份的,应自减持前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
第四,对办理要约的要求。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要约,有符合其他相关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情形的除外。
国海证券第一大股东广西投资集团的持股份额是22.34%,因此不受大股东的增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