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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公司股东宣布终止减持 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的限制有哪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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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公司股东宣布终止减持

据腾讯网的报道,通达股份(002560)5月11日晚公告,今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曲洪普的《关于终止减持计划告知函》,其本人决定终止此前提出的不超过475万股股份的减持计划。

另外,维维股份(600300)曾在2016年6月1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24个月内,以不低于8元/股的价格通过上交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维维股份不超过5016万股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今年4月14日,维维股份接到了维维集团《关于终止减持计划并承诺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维维集团承诺:终止本次未完成的减持计划,同时承诺自2017年4月15日起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除了通达股份、维维股份外,还有美利云(000815)、闽发铝业(002578)、易事特(300376)、珈伟股份(300317)、南威软件(603636)、宁波华翔(002048)和迪马股份(600565)等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高管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的限制有哪些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旨在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其对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限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到自己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的限制。

第二,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行规的情形),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大股东、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对减持的程序的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四,对于数量的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但是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