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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拟公开发行不超9亿可转债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区别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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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拟公开发行不超9亿可转债

据腾讯网报道,万达信息(300168)5月11日晚披露终止重组进展,目前,就终止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与嘉实投资仍未能就违约责任的承担、标的资产后续安排等达成一致,未能签署正式的终止协议,公司后续仍将就此与对方进一步沟通。此外,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募资总额不超9亿元,投资于新一代智慧城市一体化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项目、雅安智慧公共安全系统PPP项目。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区别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其与可转债的区别在于:

第一, 发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第二,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第三,发债目的不同。可交换公司债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股东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所需资金解决了资金困难,而无需抛售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作为再融资方式的一种,一般是为了特定的投资项目而筹集资金,发行可转债一方面满足了发行公司以较低成本筹措资金的需求,还为投资者提供一种风险相对可控的、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

第四,发债条件不同。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条件更严格。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除满足一般性条件外,需同时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第五,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