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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转让方,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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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转让股份挂名股东请问判定无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进英与卫瑛股权转让纠纷[(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996号]认为,“李进英作为通天网络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有权对由李进英实际出资而登记在叶伟雄、黄国权名下的股权进行处分,只是此种处分行为需要名义股东叶伟雄、黄国权配合。在本案中并无善意第三人对通天网络公司股权主张权利,在一审时叶伟雄已出庭作证声明其名下通天网络公司75%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是李进英并同意李进英将通天网络公司股权转让给卫瑛。李进英向卫瑛出让通天网络公司2%股权,系合法处分实质上属于李进英的财产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本案亦不存在标的股权不能转移的法律障碍,且卫瑛已分取通天网络公司利润实际享有了股东权益,故李进英的处分行为应属于有权处分行为。原审法院认为李进英不是通天网络公司登记股东故李进英无权处分通天网络公司股权,是不当的。原审法院以李进英无权处分通天网络公司股权为由认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李进英退还股权转让款,卫瑛以李进英无权处分通天网络公司股权为由请求解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并由李进英赔偿股权转让款损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转让方,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如果自己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中,有一部分实际上所有权属于隐名股东所有,那么,转让方实际上是无权处分这隐名股东的 股权的,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不能将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予以出卖,否则就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如果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自己的股权,转让方可以将真正因自己出资而形成的股权转让。

上述情形为作为显名股东的转让方与隐名股东有明确的代持股关系,如果没有呢?那就要麻烦的多。比如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有职工出资入股的情况,而出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制,为了办理工商登记而将职工的出资款集中到少数一部分人(显名股东)名下,而这部分人只知道自己的出资加上职工的出资的总持股 数,而不知道有那些职工的股权是自己代持的,也就是说“只认钱,不认人”。这种情况下,首先要作的工作就是找够出资职工并明确委托投资关系,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持股协议等)后,方能将“干净”的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