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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私募被骗,该如何维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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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投资私募被骗

2012年9月5日,王玉清与北京融典兴铭投资中心、北京融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商财富·融典龙鼎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王玉清认购私募基金,基金认购金额为300万元。北京融典兴铭投资中心和北京融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向王玉清出具了基金成立通知函。基金存续期限为12个月,将于2013年9月10日到期一次性分配清算。2013年9月10日清算期已至,因北京融典兴铭投资中心和北京融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王玉清投资及其收益,2013年9月29日,王玉清与中商担保公司、北京融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中商财富·融典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资金协议》,约定归还王玉清投资及其收益转为由中商担保公司承担偿还。中商担保公司未能按约定日期偿还王玉清的投资及其收益,已违反合同约定,经王玉清多次催要未果。故王玉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商担保公司偿还本金300万元、预期收益3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说法:该如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商财富·融典龙鼎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项下的资金获得手段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故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