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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利息计入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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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被告因做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5000元,至2015年5月5日双方结算利息后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的利息45000元加上本金后重新书写《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注明利息算至2015年6月5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0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丁某借款及利息,形成纠纷。根据原告丁某提交的借条,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魏某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在借款合同未予约定情形下,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一方面,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款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将借款本息作为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则无异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为当事人计算了复利。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处理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关于逾期利息计算基数的处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则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于诉讼中的陈述,30500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主张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的利息45000元计入后期本金,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制,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利息计入本金索要债务  能否将利息计入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借款合同中,一定要对借款利息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