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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数人高息借款算不算犯罪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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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7年5月至1999年6月间,江苏某地养殖户朱某为扩大养殖河蟹规模,以支付月息1%至2%不等的高息许诺,先后向附近十余户农户当场出具借条,注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共累计借款人民币50余万元,用于购买蟹苗。后因经营亏损,所欠债务无力偿还,2000年初外逃躲债。2003年4月,公安机关以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并将其从新疆某市抓获。

法院判决

本案朱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其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而躲债,并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因而,即便朱某造成了大量资金无法偿还,但不能以此而追究行为人朱某的刑事责任,只能认定此行为是一种民间借贷,属于借款纠纷,而不构成犯罪。

律师说法

从侵犯客体来看,朱某的行为虽然造成大量资金无法偿还,但其行为和结果并没有侵犯到国家金融信贷秩序,亦没有破坏利率统一、币值稳定。民间借贷自古有之,公民之间的借贷体现公民之间的互助互济关系,公民之间的借贷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协商合理的利息,一般不允许民间的借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定幅度。根据江苏省的有关部门规定,民间利率在借款方用于生活消费时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3倍,用于生产经营时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5倍,朱某支付1%至2%月息,虽高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仍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不能认为是高利贷,因此朱某的行为不构成对国家金融信贷秩序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