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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权属不明 抵押合同部分无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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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4日,被告付义坤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用款时间3个月,用装载机抵押,月息按3%每月付清。被告于2011年7月2日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7100元,还款期限到了后,被告未按约定清偿借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于2011年2月4日借给被告的人民币5万元,约定的月利率为3%,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虽约定抵押条款,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原告未对抵押物提供权属证明,即抵押物所有权属不明,该约定无效。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遂作出判决由被告付义坤偿还原告丁宗强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计息时间自2011年7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付义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