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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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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诉人XX市xx工贸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小组为与被上诉人金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判决。上诉人XX市xx工贸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小组的委托代理人张连宏、徐坚,被上诉人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晨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关于清算小组主张金某某返还的款项问题,其中730947.9元的事实,已经生效的(1997)东经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此系金某某与工贸公司间购销合同项下的原煤货款,清算小组为此提供的0485628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不足以证明该批原煤系其向金某某提供的事实;其余507358.1元款项,清算小组没有提供能证实金某某收取该款的证据。据此,清算小组要求金某某返还款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权利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权利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即丧失了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清算小组要求金某某返还的1238306元货款中,其中的730947.9元已由东阳市人民法院(1997)东经初字第279号判决书中作出认定,金某某确实收到过该笔款,但水电公司未要求追加金某某参加诉讼。水电公司在收到上述判决书时,应当明知其权利已被金某某侵犯,其向金某某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为1997年9月30日至1999年10月2日。水电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就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仍以水电公司名义起诉金某某,该起诉显属无效,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现清算小组于1999年11月29日起诉金某某,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