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6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10日,甲公司业务经理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已被处刑)从甲公司处骗领支票号为8803#、8804#,开户行为某银行支行,票面金额为560000元、276638元的支票两张,收款单位为乙公司。 2006年11月22日,乙公司将上述两张支票的款项划归己有。据查,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李某与乙公司也无利益往来。
法院判决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乙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甲公司款项,且造成甲公司损失。根据《民法通则》92条之规定,乙公司所得属于不当得利,乙公司应将取得的价款及相应利息返还给甲公司。
律师说法
不当得利的含义: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有损失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这种既成的事实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这种因不当得利而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因不当得利事实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一方称为债权人,因不当得利事实而获取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该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害;3、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偿还原物的价额为补充,如原物有孳息的,应一并返还。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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