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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可否作为债权债务纠纷的证据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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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关系也十分要好。2008年7月,李某在电话中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用手机短信告知汇款帐户。次日,张某将5000元汇入该帐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其中一次,张偶发短信催款时,李某回短信说,“过几天一定还!”庭审中,李某辨称,已经还款,只不过因为没写欠条,所以,也没让原告打收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短信内可应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因为,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短信内容能够说明案件的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故应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说法

本案中,手机短信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关键是要看该短信是否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手机短信是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在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情况下,此短信便具有关联性,当短信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则短信具有合法性,并因此成为法庭证据。2005年4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手机短信成为证据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一、能够明确知悉或查明相应手机的真实使用人或信息接发主体。否则,无法确定短信息的客观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二、短信息内容必须是与传递信息主体相关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思想内容的表述。三、短信息的内容必须是能够固定并为他人知悉。本案手机短信无论是从其所载内容,还是短信的提取都符合以上特征,能够作为书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