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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款还是串标成功好处费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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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诉称,2008年1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翁某通过我姑父吴某的关系,向我借得现金50万元周转。当时被告翁某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在翁某走后,发现被告写的是欠条觉得不妥。于是,我姑父吴某就在晚上6时左右,找到被告更换借条。借条载明款于2008年1月20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于是我于1月21日上午就打电话催收,但未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6日晚6时30分左右,被告翁某向案外人吴某(原告郑某的姑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郑某同志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今借人:翁某;此款在2008年1月20日付清。”出具该份借条时,案外人吴某未向翁某交付50万元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采用了自由心证及优势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做出裁决的。自由心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到庭证据的真伪判断、取舍、证据证明力之强弱以及根据到庭证据反映出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并不也不可能能够预先作出成文的详尽的规定,而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及专业技巧,通过自己的良心,理性地形成内心确信,进面对案件作出自由评判的证据制度。而优势证据就是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经审判委员会120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同时,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两条规定,是对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的重大突破,这是自由心证原则及证据优势规则与法定证据原则的统一,这两项规定对促进和推动实现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证据优势规则不能任意随心所欲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