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船艇有限公司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8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合肥律师杜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合肥律师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赵某向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借款8400000元,并由安徽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月利率为1.25%。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应支付借款额20%的违约金;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日5‰支付违约金。逾期还款的顺序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借款合同》签订后,赵某、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签名、加盖印章,安徽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名、加盖印章。同日,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向赵某出具收款账户声明一份,指定收款账户为王理远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4340*******个人账户。赵某向王理远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43406******个人账户于2013年7月18日转入3500000元,于2013年7月25日转入1900000元、3000000元。
律师说法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向赵某借款8400000元,赵某向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王理远个人银行账户转入8400000元;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王理远、孙建华、刘原平、杨登勇自愿为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王理远、孙建华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并以所持有持有的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8000000元股权提供质押的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款账户声明、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房地产他项权证、股东会决议、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保证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以及本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应依约归还全部借款,并由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王理远、孙建华、刘原平、杨登勇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赵某有权对王理远、孙建华设定抵押的房产以及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王理远、孙建华、刘 原平、杨登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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