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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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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起诉赛某与姜某夫妇,称二人欠其借款78986.72元,已还26744元,尚欠52242.72元。赛、姜辩称该款系先前与杨某合开商铺散伙时结算后应付给杨某的合伙资金及利润。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款,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涉讼欠条产生的时间为双方分伙后的一个月,欠条内容包括“欠条、结清”字样,金额尾数带小数点等现象,认为该欠条并非是杨借款给赛、姜夫妇而产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在上述案件中,二审法官认为,借贷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借款的金额应整数。本案中欠款精确到人民币最小单位——分,这更像是合伙清算时结算出来的金额。而且,合伙清算后,清算款项未清结之前,短时间内原合伙人之间再发生借贷关系的可能性不大。一审法官的判决结果虽然正确,但没有像二审法官这样,运用经验法则对杨某所举欠条的证明力进行评价、说理,进而达到杨某所主张的借贷关系不存在的内心确信,达致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应达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主义理念,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那种内心信念为“心证”,当这种“心证”达到深信不疑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时,便成为“确信”。这种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被认为是一种理性状态。可见自由心证主义在判断证据上体现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一是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及其取舍、斟酌,全都凭借法官自我理性的启迪和良心的感受,以便他能够在无拘无束的情势下自由判断;其二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内心深处对自己的主观判断确认真实无疑的基础之上。日本学者中岛弘道先生曾将心证的强度依次分为微弱的心证、盖然的心证、盖然的确信心证和必然的确信心证四个等级。实际上,这种盖然性在程度上的差别,在英美法系也同样存在,例如,根据一项对美国纽约州东部地区的法官所作的实际调查显示,法官认为的“无疑使人确信”的标准所涉及的幅度为从60%至75%的盖然率,而“确凿及无庸置疑”的标准所涉及的幅度为自65%至90%的盖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