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约束力 借条的履行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9
案件事实
原告曹明付为与被告张仁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明付诉称:1996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原告催讨无果。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 被告张仁法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曹明付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1份,证明被告张仁法于1996年2月18日向曹明甫借款6000元;2、证明1份,本市新埭镇社区居委会证明曹明甫与原告曹明付为同一人。 经审核,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要件。被告张仁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仁法因生活所需于1996年2月18日向原告曹明付借款6000元,事后,经原告曹明付催讨未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曹明付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张仁法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虽对还款期限没有书面约定,但原告曹明付可以催告被告张仁法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至今已过十六年,故原告曹明付请求被告张仁法返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仁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明付借款6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