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借 谁来还债务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0
基本案情:投资公司借
2015年3月18日,甲投资公司向徐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向徐某某借款705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利息为不低于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每月15日前支付上述利息,2015年6月15日前归还。与此同时,甲五洲建材公司、甲五洲建材管理公司、乙物业公司、张某某、叶某等作为担保人对甲投资公司的借款行为进行连带责任担保。甲投资公司出具借条后,徐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甲投资公司转款7050万元。然而还款期限已过,甲投资公司没有按时还款,亦未支付利息,严重侵犯了徐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谁来还债务
一、被告湖北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50万元及支付借期内利息(计算方法为:以70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利率,计算90日);
二、被告湖北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逾期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2133.54万元;
三、被告湖北甲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甲五洲建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被告叶某对被告湖北甲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上述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5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08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122160元,由被告湖北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8640元。
律师说法:徐某某与甲投资公司间民间借贷合同,以及与被告甲五洲建材公司、被告甲五洲建材管理公司、被告乙物业公司、被告张某某、被告叶某间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依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徐某某起诉主张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部分金额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