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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仅有欠条起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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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起诉谢某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美元。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本人欠陈某美金壹万元整($10000),一星期内支付。此据。立据人:谢某。1992.6.24.晚8:30。原告称因被告要出国留学所以借钱给被告。被告辩称根本没有借款之事,写欠条当晚其在单位值夜班,原告前去陪同,双方打扑克,被告一直输,应原告要求写下欠条,写完随手扔掉,根本没当回事。未曾想原告拾起欠条,双方分手后遂起诉被告要求还款。原告根本没有能力出借1万美元,原告尚欠他人款项未还,欠廖某5000元,欠李某7000元;原告经营的服装厂因经营不善已倒闭;原告甚至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1910元。被告单位证明,被告为人正派、诚实,从未听说被告要出国留学。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10000美元的来源情况,认定原告不具备出借10000美元的能力,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在上述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1)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2)原告与他人之间有借款关系;(3)原告经营的工厂倒闭;(4)被告品行良好;(5)被告是否打算出国留学……其中,只有事实(1)是直接事实,余者皆为间接事实,串并分析间接事实,旨在证明原告无能力出借10000美元,推翻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原告出具借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被告抗辩认为借贷关系不存在,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真伪不明,法官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出借款的来源,原告无法证明,承担了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