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负债600万 到期如何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6
基本案情:婚内负债600万
2013年5月11日、6月18日,被告甲公司、孙某某在被告甲公司、刘某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下,以企业流动资金需要为由,分两次向张某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甲公司、孙某某未履行还款及付息义务,被告甲公司、刘某某未履行担保义务。马某某作为被告孙某某的妻子,亦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到期如何还
一、被告河南甲瓷业有限公司、孙某某、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589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其中30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892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河南甲卫浴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某对上述债务中的289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800元,由被告河南甲瓷业有限公司、孙某某、马某某、河南甲卫浴有限公司、刘某某共同承担50000元,原告张某负担8800元。
律师说法:关于被告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系公司章程的规定事项,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内部管理活动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对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即使被告甲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权限予以限制,但债权人并不具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其有理由相信当时被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担保人处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甲公司作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应当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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