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百万 抵押迟迟不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6
基本案情:公司借款百万
2012年2月,甲置业公司为经营之需,向付某某借款35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甲置业公司为付某某出具借款收据2份。六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甲置业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双方于2012年8月17日另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置业公司向付某某借款350万元,期限六个月,至2013年2月16日止,月息2%,甲置业公司以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坐落于某处北苑9栋123号、124号商铺作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甲置业公司请求延期六个月,付某某同意合同顺延至2013年8月16日。期限届满后,甲置业公司再次申请延期,合同顺延至2014年2月16日。甲置业公司仍未如其还款。经付某某催要,甲置业公司仅于2014年4月3日还款50万元,但拒绝偿还余款,也不愿为付某某办理抵押物的相关产权手续。
法院判决:抵押迟迟不办
一、被告淮北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付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给付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数额之和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淮北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付某某律师费10万元;
三、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14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4917元,被告淮北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197元。
律师说法: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甲置业公司向付某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期限届满,甲置业公司尚未清偿本息,构成违约,应当偿还付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且应当给付付某某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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