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讨债六百万 担保人推脱不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6
基本案情:债权人讨债六百万
虞某某与甲灯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2日,甲灯饰公司因银行还款需要,经乙家具公司提供担保,从虞某某处借款600万元,约定十日内还款,逾期还款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现时间已逾期近13个月,甲灯饰公司仅支付了违约金20万元,其余分文未付。虞某某多次向担保人乙家具公司、商某、陈某某等催要本金及违约金,均无果。
法院判决:担保人推脱不理
一、被告天长市甲玻艺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虞某某借款600万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2年12月14日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扣除已付的20万元)。被告天长市乙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商某、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50元,由天长市甲玻艺灯饰有限公司、天长市乙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商某、陈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甲灯饰公司欠虞某某借款600万元的事实有《借据》为证,且甲灯饰公司、陈某某等对此亦予以认可。虞某某要求其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甲灯饰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甲灯饰公司、陈某某要求予以减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对借款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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