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债务执行 债务人抗辩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7
基本案情:不满债务执行
林某某与某悦房地产公司、吴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的(2010)民一终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某悦房地产公司、吴某某、陈某未完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林某某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渝高法民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某悦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街道某某西路2号裙楼平街第一层至第三层的房屋予以查封。周某某以上述查封房屋中的裙楼(B塔楼2单元)名义层平街第l层2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955.74平方米)系其购买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执行异议后,认为周某某就其购买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且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联机备案比实际占有房屋具有更强的公示效力,裁定中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对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街道某某西路2号“重庆浪高某悦大酒店”裙楼(B塔楼2单元)名义层平街第1层2号,建筑面积为955.74平方米的非住宅房屋的执行。林某某对该裁定不服,依法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债务人抗辩
法院经过审判,进一步了解案情后,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林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周某某作为已经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享有阻止人民法院执行的实体权利,周某某关于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林某某关于许可执行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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