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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公司注销后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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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直至公司注销

2011年2月21日,被告徐某娟因做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0日。上述借款由被告徐某利、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某沐浴休闲中心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已逾期,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但未果。另外,被告嘉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被告徐某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845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徐某利、俞某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平、孙某强在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应承担不利后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娟于2011年2月21日向原告李某跃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约定30天后归还。被告徐某利同日在保证人一栏签名担保,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某沐浴休闲中心同日在保证人一栏盖章担保。保证人保证的范围为本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两年。2011年6月8日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解散该公司。清算小组自此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年6月17日,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上刊登拟注销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2011年8月16日该公司清算组出具债权债务清算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由于怠于行使权力,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说法:公司注销后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在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债权人要尤为注意该公司的存续状况,若该公司在债务未及时清偿时注销,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以免造成自己的损失。如果债权人未在公司清算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清算解散前申报债权,并且又不能举证该公司的清算解散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债权人仅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依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因自己的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即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公司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债权人是应自己承担此不利后果的。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公司注销后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担保人中有公司时,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陷入迟延而意欲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公司的状态,及时申报自己的债权,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损失的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