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情侣今闹僵 十万元究竟是同居费用还是借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9
案情简介:昔日情侣今闹僵
原告王某、被告彭某自2008年通过玩网络游戏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此种关系一直持续至2015年。期间,双方多次约会于不同城市,感情较好。2013年8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给被告10万元。2015年以后,被告因家庭原因不再与原告见面,双方断绝关系。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被告,要求其退还10万元。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提及其生意亏损,无力投资,故自己主动提出借给其10万元,待原告需要时返还即可。被告彭某则辩称,双方是情人关系,自己付出了很多情感,为原告购买游戏装备、礼品等也花费很多钱。2013年7月,原告见被告花费过多,主动提出拿出10万元用于双方开销以及贴补被告。原告汇给被告10万元后,双方又交往了两年,并将此款全部用于开销。现双方结束了情人关系,原告反悔欲追要此款,被告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发生于2013年,双方断绝关系于2015年,原告于双方关系结束后要求被告还款,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提及还款或者要求被告出具债务凭证,不符合借贷常理。虽然原告提供了双方之间短信内容佐证,但多数内容均为原告主张欠款,被告并未明确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十万元究竟是同居费用还是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的成立和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转账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成立的证据,被告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抗辩的,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王某仅提供了向被告彭某转账10万元的依据,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原告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彭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