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不了 商铺来抵押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9
基本案情:借款还不了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袁某某借款,期间只还过一部分利息,经双方对账确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欠袁某某借款55,900,000元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无力归还欠款,便与袁某某协商愿以其开发的“东方时代广场”商铺抵偿上述债务。2013年10月30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甲市小十字东门坡东方时代广场(又名东方花园)的商铺1799.67m,抵偿袁某某50,390,760元债务,剩余5,509,240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2013年12月15日前归还。1799.67m2的商铺被划分成38间商铺,双方同时签订38份《“东方花园”优先认购协议》,约定2013年11月30日前,与袁某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为袁某某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上述协议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之前的借条,借款合同等所有文件收回,同时向袁某某出具总金额为50,390,760元购房款收据。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早己办理了房屋预售许可证,却未依约与袁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也未偿还剩余的5,509,240元。经袁某某多次催告未果。
法院判决:商铺来抵偿
(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袁某某购房款3,000万元,并承担从2013年11月起止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4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9,541.34元,保全费5,000元,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203,279元,袁某某负担136,262.34元。
律师说法:综合上述本院关于双方原借款关系中的本金与利息的认定可得,在2013年10月30日双方对账时为止,某公司欠付的本金为3,000万元,其余部分均为超出法律规定不予保护之利息,故本院认定在2013年10月30日之后转化为购房款的金额为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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