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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之间的巨额借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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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私人之间的巨额借款

2014年10月27日,郑某某、李某约定李某向郑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000元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借款期限30天(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2月7日)。贷款期间利息按年息10%计算,如有逾期则按年息20%支付利息。协议还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郑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11月10日、11月1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李某账户汇款人民币16000000元、17000000元、17000000元,履行了全部义务。

法院判决: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案情做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并承担16000000.00元借款自2014年11月7日至12月7日、17000000.00元借款自2014年11月10日至12月7日、17000000元借款自2014年11月11日至12月7日年利息10%的利息;50000000.00元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年利息20%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211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律师说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分三次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返还任何本息。被告主张双方经口头约定该款已由借款转为原告对被告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款,不应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被告该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