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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弟反目对簿公堂 借条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如何追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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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亲姐弟反目对簿公堂

原告曹某全多年来一直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与被告曹某碧系弟姐关系。被告张某、曹某碧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份至2012年12月份,因投资修路缺乏资金向原告曹某全借款,并于2014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曹某全的现金400,000元(肆拾万元正)。借款人:曹某碧、张某。2014年3月10日”。同时查明,原告曹某全于2012年11月23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为8360转款100,000元至被告张某尾号为6066银行卡上。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任何借款。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曹某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曹某全提供被告张某、曹某碧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曹某全与被告张某、曹某碧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该合同的生效还须原告证明其履行了40万元的出借义务。本案中,原告曹某全提供了10万元的打款依据。因此,原告曹某全要求被告张某、曹某碧归还借款40万元的请求,本院只予支持10万元。另30万元,原告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借条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如何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曹某全仅提供了向曹某碧、张某夫妇转账10万元的依据,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给二被告另3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仅能就其实际交付的10万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