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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 期限届满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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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朋友借款

梁某与邢某系朋友关系,邢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雍某的丈夫。邢某因经营需要向梁某借款1860万元,并于2014年4月1日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借款时间为3个月,即2014年6月30日前还款,月息按照3%计算。甲公司在借条上盖章确认对该借款提供担保。

2014年6月30日,上述借款已到期,梁某向邢某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但是直至目前,邢某一直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偿还,甲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期限届满

一、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梁某支付借款本金13530000元及利息5573475元。

二、西藏某县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雍某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60元(梁某已预交)由梁某承担30000元,由邢某、雍某和西藏某县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115960元。

律师说法:邢某与雍某是夫妻的特殊关系,梁某完全有理由相信邢某是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债务担保的。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梁某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的担保行为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仍应当对梁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梁某要求甲公司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