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买车 借款向谁讨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9
基本案情:借款买车
2014年7月21日,饶某丰、邱某妹以购车需要为由向潘某清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潘某清同意后并将借款30000元现金给饶某丰、邱某妹,饶某丰、邱某妹出具借条交潘某清收执。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但饶某丰、邱某妹支付400元利息后便拒绝还款付息。两饶某丰、邱某妹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饶某丰、邱某妹邱某妹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饶某丰、邱某妹归还潘某清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止按月利率1.87%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借款向谁讨
一、被告饶某丰、邱某妹返还原告潘某清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某清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
320元,共计595元,由被告饶某丰、邱某妹负担。
律师说法:原告潘某清与被告饶某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饶某丰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并从主张之日起计付利息。对于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止按月利率1.87%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利息计算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分析,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邱某妹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被告饶某丰以个人名义所负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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