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有保障 保证人来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9
基本案情:借贷有保障
2011年9月18日,被告王仁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5%,被告潘某某自愿为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到期之日起二年。后原告多次催讨上述借款,被告王仁某至今未予清偿,也未支付任何利息,被告潘某某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证人来担
一、被告王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龙某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1年9月1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潘某某对被告王仁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仁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仁某、潘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律师说法:原告与被告王仁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与被告潘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原告王龙某与被告王仁某之间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王仁某返还借款;借条中约定月利率2.5%,原告自愿将其降低至1.8%,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既未损害被告的利益,也未违反国家对利息计收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被告潘某某自愿为被告王仁某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仁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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