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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交错借款 公司私人谁偿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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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复杂的交错借款

2015年3月15日,张某某、冷某某与黑龙江省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某公司)及黑龙江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张某某、冷某某作为借款人向黑龙江某公司借款6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借款利率按照每月1%执行,直至本金结清之日止。从起息日(即借款发放之日)开始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每满90日支付相应利息,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借款直接付给大庆高新区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某公司),黑龙江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黑龙江某公司于2015年3月末分两笔支付了6000万元借款。另根据双方当事人2015年4月2日《收款确认》函件的确认,大庆龙凤聚源恒丰农资有限公司及大庆某公司分别发生于2014年12月22日及2015年1月20日对黑龙江某公司的两笔欠款共330万元,计入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总额,并须由张某某、冷某某偿还。2015年12月10日,黑龙江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上述633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甲公司,张某某、冷某某及黑龙江某公司与甲公司于次日(2015年12月11日)签订《还款协议》,张某某、冷某某及黑龙江某公司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与保证责任,并承诺于2015年12月14日前清偿该笔债务,但至今仍未履行。

法院判决:公司私人谁偿还

一、被告张某某、被告冷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30万元及利息3798000元(截至2015年9月26日),及2015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6330万元为计息本金,以日利率1%12/360为计息标准,从2015年9月2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黑龙江省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黑龙江省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某、被告冷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吉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7226.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某某、冷某某、黑龙江省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