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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款 不知情的丈夫对借款有偿还责任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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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妻子借款丈夫不知情

被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7日,刘某向原告廖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廖某人民币7万元整(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结算)。”一年后,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利息14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刘某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徐某辩称:廖某与我是同事,刘某原来在外跑工程,跑业务。廖某借钱给刘某没有告诉我,一年后他来要利息,我才知道这件事。

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向原告廖某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约定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故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徐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律师说法:不知情的丈夫对借款有偿还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本案中被告徐某没有举证证明债权人廖某与债务人刘某明确约定此笔借款为个人债务,亦未能证明具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某应当依法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