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卡车库作担保 民间借贷的抵押担保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1
案情简介:抵押车库作担保
2012年2月14日,被告李某与原告邱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向邱某借款120000元用于经营所需的资金周转,月利率3%,李某应于每月14日前向邱某付清当月利息,如逾期支付利息,每逾期一日,应支付违约金100元;借款期限2年,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4年2月13日;李某应于2014年2月13日前付清借款本金及余下利息,如分期偿还,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李某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卡车库作抵押,抵押金额为120000元,抵押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双方到中山市国土局办理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设定抵押金额为120000元。邱某称,合同签订后,其以现金的形式向李某支付了借款45000元,并由李某出具了借据一份。经查,借据内容为:兹借到邱某先生肆万伍仟元(¥45000元),每月利息壹仟叁佰伍拾元(¥1350元),借款日期2012年2月14日,还款日期2012年8月13日,逾期归还即属违约,借款人愿每月向邱某支付违约金壹仟叁佰伍拾元(¥1350元),直至还清本金、利息之日止。借款人处有李某的签名及捺印。借款后,李某一直没有支付本金及利息,邱某追讨未果,遂具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还本付息,原告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20000元,但实际邱贤昌提供的借款为45000元,故本院认定李振锋向邱贤昌借款45000元。因被告李某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卡车库作抵押,抵押金额为120000元,抵押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双方已到中山市国土局办理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邱某就上述借款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说法:如何约定民间借贷的抵押担保才有法律上的效力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偿付的一种担保形式。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与出借人约定采取抵押方式提供财产担保。
那么该如何约定抵押权,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中却有很多法律常识,以案例中的双方为例,正确的做法是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对方到期不还款便可以向法院起诉,让对方以抵押物折价的方式返还欠款。但是在民间的借贷中,借贷双方有的是不懂程序,有的是途省事儿,很少有人这样去做,大多数人是不知道如何去做。首先,双方要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写清双方的自然情况、借款的金额、还偿的期限等实质要件,同时还要签订一份《民间借款抵押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应完整和严谨,之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权人三者共同到房产交易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