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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 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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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

2014年5月23日,被告陈某向原告黄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因本人急需资金周转,今借到黄某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为期2014年5月23日至2015年1月23日,到期按时返还。现金清点借款人:陈某。”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可以确认双方间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归还欠款。关于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故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的按年息6%计算的逾期利息。判决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律师说法: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时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个人之间的借款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