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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到期未还款,谁来主张民间借款事实存在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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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朋友借款到期不还,催款多次杳无音讯

2011年10月31日陆某某向张某某借款6万元,后还款期限届满而张某某未按时还款。期间陆某某一直与张某某交涉还款问题,但是张某某多次采取不理睬不回复的态度,并未针对陆某某的催款进行任何回应。陆某某遂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还款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债权人举证欠款事实,法院判决债务人还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及证人陈某的证言可以证实本案借款事实,张某某未能提供证据否定陆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某确实存在对陆某某的欠款。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陆某某借款6万元。

律师说法:谁来主张民间借款事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不能提出更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那么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主张民间借款事实存在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