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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巨额款 讨债有困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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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借贷巨额款

2013年5月2日,肖某向法院起诉称,2011年8月8日,黄某与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黄某向沈某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为3.98%,逾期不还则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某钢涂料公司、某明钢板公司、某港燃料公司、曹某某、杨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当天,沈某以银行转帐方式向黄某支付了40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黄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2012年4月,债权人沈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肖辉,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债务人黄某及某钢涂料公司、某明钢板公司、某港燃料公司、曹某某、杨某某。但上述债务人及担保人经通知后至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

法院判决:讨债有困难

而法院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辉的起诉。

律师说法:由于本案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肖辉诉某钢涂料公司、某明钢板公司、某港燃料公司、曹某某、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产生的,两案原告诉请的主要内容(借款本金数额)完全相同,故肖辉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不符合受理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