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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夫妻共用借款是共同债务人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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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借款,贷款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赵某某与项某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7月20日,项某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赵某某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某某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某某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项某某在赵某某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2011年7月27日,赵某某再次向项某某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赵某某认为,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项某某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项某某夫妻共同偿还。

法院判决:贷款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项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生效,项某某所借钱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房屋存在争议,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即项某某的妻子何某某是否负有还款义务无证据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九条规定,项某某对系争借款的认可,不能当然地产生项某某和何某某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法院认为,赵某某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举证权利,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并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赵某某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共用借款是共同债务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①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②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③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④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⑤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⑥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⑦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⑧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⑨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⑩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所以,对于赵某某的民事诉求来讲,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起诉项某某和何某某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是存在上述第⑦条情形的嫌疑的,法院不会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支持赵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