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责任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1
案例简介:因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贷,妻子成为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黎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黎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不足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36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于当天将36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借款到期后,因被告孙某未及时偿还原告崔某金借款及利息,形成纠纷。根据原告崔某提交的借款合同,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黎某、陆某偿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律师说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一方能证明是个人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 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们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们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