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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成立方式是什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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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保证人承诺,若买方无力支付货款,则由自己支付

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原告向被告江西某公司供货,被告江西某公司只支付部分货款给原告。2016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江西某公司、江门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从2016年7月开始,江西某公司要求原告代送货到江门某公司。货款由江西某公司支付。如江西某公司不能正常支付货款,由江门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2016年11月29日,被告江西某公司、江门某公司盖章确认欠原告30591.26元。之后,被告江西某公司、江门某公司均没有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原告经追讨无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西某公司收货后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违背了法律规定,被告江西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30591.26元。被告江门某公司在三方协议中承诺如被告江西某公司没有货款支付由其承担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被告江西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原告上述货款时,被告江门市某公司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一般保证的成立方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指的是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实质体现在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不能。

本案中,被告江门某公司在三方协议中承诺如被告江西某公司没有货款支付,由其承担责任,表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江门某公司对被告江西某公司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合法有据。在被告江西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原告的欠款时,被告江门某公司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