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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拆借,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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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企业之间进行正常的借贷活动,是否受法律保护?

2011年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恒业”)与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地产”)协商一致签订《合作开发项目议定书》。在合作开发项目过程中,华汇恒业以“投资款”和“借款”的名义,先后从万厦地产获得资金2亿元。后由于项目未获得政府批准,双方开发项目的合作终止。2012年2月20日,华汇恒业向万厦地产致函,承诺自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分7期向万厦地产清偿合作“投资款”及“借款”共2亿元人民币。2014年10月30日,万厦地产、华汇恒业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签订《协议书》,三方约定,万厦地产将对华汇恒业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新光控股。2014年10月31日,新光控股与华汇恒业签署《还款协议》,确认截止2013年10月31日,华汇恒业尚欠新光控股共计人民币29470万元。双方约定,华汇恒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以2947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15%的标准,按季度向新光控股支付损失。由于,华汇恒业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新光控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

经审理查明:华汇恒业与万厦地产之间因项目开发需要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光控股偿付人民币2947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294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说法:企业拆借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

企业间拆借行为的效力曾经长期处于模糊不清状态。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确认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并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地位。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必需品,将企业拆借行为合法化,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利于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