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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还债后追讨无门 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向谁追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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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代人还债后追讨无门

2015年9月1日,被告陈某向林某借款30000元,由陶某、王某、张某进行担保,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现借到林有生现金(人民币)叁万圆整。定于2015年9月4日归还,张某、王某、陶某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借款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代理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陈某。连带责任保证人:陶某、王某、张某。借款日期:2015年9月1日”。 2015年12月10日,担保人陶某向出借人林某偿还了借款30000元,林某向陶某出具了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陶某还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元)收款人:林某2015.12.10”。 原告陶某作为担保人已将借款全部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本息,不能偿还的部分,两保证人各负担三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陶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原告陶某向被告陈某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张某、王某各负担三分之一。

律师说法: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向谁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本案中,原告陶某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某进行追偿。被告王某、张某与原告陶某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未约定各自分担的份额,应当平均分担,在陶某向陈某不能追偿的部分各负担三分之一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