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有利息,民间借贷利率如何约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1
案例简介:朋友借钱约定利息,到期不还惹争议
2006年张某经营公司出现困难,急需现金流转解决问题。张某向朋友李某某提出借款请求,而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后张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并未解决所以未按期还款,李某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
法院判决:借款本金应归还,利息只能按照2%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向李某某借款事实属实,借款本金20万元整实属无异议,双方约定月利息率为5%,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也就是设置了三个区间:①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②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③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所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偿还李某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利率如何约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也就是设置了三个区间:≤24%;24%~36%;≥36%。那么如何理解这三个区间呢?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