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汇款)凭证能否讨回欠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1
案情简介:原告诉被告偿还欠款
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告借款给被告人民币35万元(2011年3月3日一次20万元,2011年4月19日一次15万元,均转款到陈月婵账户)。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复印件2份;3、合伙合同复印件1份;4、476900501880240179账户历史交易记录复印件1份;5、476920801880215033对私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1份;两被告辩称:1、两被告根本没有向原告借款。相反,被告吴某分别于2010年12月2日和2011年1月18日分两次共计借款现金33万元给原告,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5%。本案的银行转账35万元实际上是原告还给被告吴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两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已将借据交回给原告。2、原告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借款给两被告,相反,原告自身负债累累。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两被告亦未出具过任何借款凭证,且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对此,原告有义务证明本案所涉款项系借款,但原告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借款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只有转账(汇款)凭证能否讨回欠款?
先参考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债权人仅提供转账(汇款)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对债权人设立了严格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只需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且提出合理的解释即视为完成举证。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